2024-10-23 15:06:42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寧波市江北法院
消費維權專題來了
1、退一賠三”還是“退一賠十”
“退一賠三”適用于經(jīng)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時,即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購物。經(jīng)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退一賠十”適用于食品領域,即生產(chǎn)者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者明知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除可主張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如果經(jīng)營者主動承諾“退一賠十”,該承諾構成雙方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不論是否涉及食品,若認定商家違反了承諾內(nèi)容構成違約,即可按承諾“退一賠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chǎn)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chǎn)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2、以“生活消費需要”是“退一賠多”的前提
以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消費者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需要范圍內(nèi)購買商品,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主張“退一賠多”的懲罰性賠償。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同樣需要以“生活消費需要”為前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3、購買的進口食品未貼中文標簽,能“退一賠十”嗎?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且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chǎn)地及境內(nèi)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缺乏中文標簽、說明書,屬于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的情形,消費者可主張退款退貨。
但進口食品有無中文標簽并不直接影響食品安全,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還需審查食品是否事實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若消費者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則不能支持其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chǎn)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jīng)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檢驗合格。
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chǎn)地以及境內(nèi)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4、購買到假大牌包包能“退一賠三”嗎?
要根據(jù)具體情形判斷。如果商家在銷售時承諾其為正品,卻出售假貨,則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三”。但是,如果商家并未承諾出售的為正品,只是使用了大牌的LOGO、圖片、款式等,且商品價格遠低于正品的正常售價,該價格差足以讓普通消費者根據(jù)常識判斷商品不是正品,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足以證明商家為消費欺詐,不能主張“退一賠三”。
5、商家以虛擬價格銷售能“退一賠三”嗎?
在商品或者服務促銷活動中,商家容易以“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等字眼進行促銷,吸引消費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發(fā)現(xiàn)宣傳價格屬于虛假或者欺騙的,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法條鏈接: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xiàn)場說明和演示;
(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yōu)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